想吃粽子时没有粽子,过了端午却又只能拿粽子。日前,一张粽子提货券让华先生颇感不公: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动用“最终解释权”,谁来尊重消费者的“发言权”?
顾客 商家出尔反尔
“元祖龙粽,果然出众。”端午节前一天,华先生携带元祖粽子提货券前往其位于大木桥路的门店提货,为的是让全家在端午节吃上粽子。没想到,店门口已聚集了不少前来提货的市民,大家都拿着提货券提“粽”无望。店方表示,由于粽子断货无法供应,粽子券可以提取蛋糕等其他等价食品。
“可端午节的风俗就是吃粽子。”华先生说,不得已,他又赶往其他商店购买了粽子。一周之后,当华先生再次来到该店要求换购其他食品时,却又遭到拒绝。店方表示,粽子已经恢复供应,粽子券只能在换购粽子之后,多余的券才能换购其他食品。也就是说,华先生手中120元的粽子券须先购买100元一盒的粽子后,余下20元才能换购其他食品。
“端午节吃不到粽子,端午节后却硬卖粽子。”对于商家的出尔反尔,华先生感到不公。他联系元祖公司客服热线,对方仍坚持这一做法。
专家 违约涉及诚信
提货券的背后印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券的最终解释权归元祖公司所有”。那么,商家的解释合理吗?对此,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商家一旦销售提货券,经营者就与消费者之间作出了销售约定。在端午节当天,经营者应按时按量准备足够的粽子以备消费者提货。如果当天不能提供粽子,经营者已经违约,应该退款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弥补。这一案例中,商家提出粽子券换购其他食品,经营者违约在先并变更了合同内容,应该在当天前来提货的消费者提货券上注明。
“在产生新的约定之后,经营者再次‘解释’提货券必须提粽子就是第二次违约了。”唐健盛表示。经营者的第一次违约可能是因为产量控制等疏忽造成的,那第二次违约则涉及经营诚信问题。


